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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自考0045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8章

2020-04-30 16:17来源:四川自考网

            2020年四川自考0045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8章

一、 义务教育概述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二)建国后义务教育的发展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三)义务教育的特征

1、国家强制性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在我国除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外,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不强迫教育对象接受教育。所谓国家强制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予以保证。

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2、普及性

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所谓普及性,是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也称义务教育的国民性,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使学校教育成为世人俗性的公共事业。

二是义务教育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体现了国民的意志。

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他们的工作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对全体国民负责。

四是国家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4、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

5、基础性

基础性也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是指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其目的是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四有”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

(四)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

(五)义务教育的对象和学制

1、义务教育的对象

义务教育的对象,即《义务教育法》第4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条所称的“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小学的入学年龄以六周岁为标准。第2条还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免于入学。因疾病或者特殊原因,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2、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年限是九年。

二、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义务中教育中的职责

(一)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1、  制订规划,并组织落实

2、  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

3、  合理设置学校、保证办学标准。

4、  贯彻教育方针,确立学制和教学内容

5、  筹措教育经费,并予以保证。

6、  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培训师资。

7、  实行免费教育,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8、  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义务教育。

9、  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奖励贡献突出者,处罚违反法律者。

(二)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全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之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有:

1、  依法办学。

2、  捐资助学。

3、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4、  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1、  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  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学生全面发展。

4、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5、  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6、  维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

7、  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义务教育法》中所称“家庭”,主要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1、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不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辍学。

三、我国义务教育的办学体制

(一)我国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立法,进一步确定和完善了我国以国家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数量迅速增加,民办教育事业已日益成为我国义务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的内容

1、坚持国家为主体

坚持国家办学为主体,首先要求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对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筹设置。

其次,国家和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必要的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再次,国家和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所需师资的培养和合理调配并改善工作、生活待遇。

2、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办学

3、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四、我国义务教育实施的教育法律保障

(一)义务教育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1、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的管理

(1)负责制定有关义务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行政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指导性的事业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审全国性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3)制定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师资管理原则和学校的评估检查原则;

(4)扶持经济、文化教育基础较差的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设立用于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师范教育的专项补助基金;

(5)科学地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引进职业教育因素;

(6)逐步建立完善督学制度,负责对全国义务教育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义务教育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地方分级管理中的最高层次。

(1)组织指导本省(市、区)义务教育的改革;确定本省(市、区)义务教育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及参考书。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八章_第4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0年8月27日 ]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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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本省(市、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定额、教师编制、校舍标准、教学设备及贫困地区学生助学金标准;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组织对本地区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

(3)制定本省(市、区)中小学教师、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本省(市、区)教师工资级别标准和有关调资政策,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建立职工考核奖惩制度。

(4)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执行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保证省机动财力有一定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组织、督促全省(市、区)改善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编制各市、县教育经费定额外负担。

(5)建立义务教育督学制度,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3、市(地、州、盟)对义务教育的管理

市(地)是我国当前地方分级管理义务教育的重要中间层次。

(1)负责管理本市(地)的直属中小学,示范性、实验性学校和盲、聋哑、弱智儿童教育;接受省的委托,对县(区)的义务教育组织评估验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关心和帮助厂矿、企(事)业单位办好义务教育学校在、,在教育行政管理上,要和地方学校一视同仁。

(2)制定本市(地)义务教育教师、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3)筹措安排本市(地)义务教育经费;

(4)所属各县(区)的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经验等。

4、县、(市、区、旗)对义务教育的管理

(1)制定本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年度计划,切实督促本县各乡(镇)按标准实施义务教育。

(2)审批全县初中(含职业初中)、小学的新建、撤并和布局调整,组织本县初中、小学的招生;管好本县实验性、示范性初中、小学。

(3)按规定任免学校领导干部,原则上乡中心校校长以上干部,县乡协商后由县任免;负责全县学校公办教师的管理和调配;

(4)筹措安排全县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三个增长“的原则逐步增加县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负责县级教育事业费的包干分配和管理;拟定全县城、乡教育经费附加的征收办法,对克扣、挪用、侵占义务教育经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组织推动全县勤工俭学、捐资助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5)保护学校权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场地不受侵占等等。

5、乡(镇、村)对义务教育的管理

乡是农村分级管理义务教育的基层单位。乡要建立健全教育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责任制,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乡(镇)的教育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见教材第267页)

(二)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

1、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基本原则

(1)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

2、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及管理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财政拨款,即地方各级财政支出的义务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的补助专款以及其他预算内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支出。

(2)城乡教育费附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3)社会集资、捐资。

国家鼓励各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4)学校勤工俭学收入。

(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6)个人负担的教育费用。

(三)义务教育师资的培养和管理

1、义务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第13条提出,要“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义务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

《义务教育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培养、培训师资。”

(1)义务教育师资的培养。

(2)义务教育师资的培训。

3、义务教育师资的任职资格

第一,对义务教育师资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八条要求。

(1)依法执教;(2)爱岗敬业;(3)热爱学生;(4)严谨治学;(5)团结协作;(6)尊重家长;(7)廉价从教;(8)为人师表。

第二,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作出六条规定。(见教材第276页)

第三,对义务教育各级师资的职务聘任或任命的资格,1986年国家教委颂布的《小学教师职务实行条例》和《中学教师职务实行条例》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4、义务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四)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

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主要是指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及体育器材等物力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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