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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考场违纪判定标准,考生要牢记!

发布员 2020-10-15 考试资讯

自学考试是成人提升学历的一种形式,有校考和统考两种形式,校考是由高校自主命题,自主改卷的,所以考场稍微没有那么严格,但统考是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监考,统一改卷,所以考场纪律是非常严格的,有些考场纪律还是必须要注意的!

1、千万记得带身份证和准考证

每年都提醒,每次都有同学忘记带。自考监考严格,没有带齐证件,就是再苦苦哀求监考老师,也不会让你进考场的。

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等规定证件,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考试用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该科目考试。提前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2、宁肯不过年年考,不要作弊封三年

千万、千万、千万不要作弊!

轻微的违纪行为,取消当科成绩,甚至取消当前考期所有成绩。作弊是会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的。严重的,1~3年内不能参加考试。涉及到协助作弊,可能会入刑。

能考过就考过,考不过半年后又能考,同学们不要带有侥幸心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监考老师说的都对

相信大家都没有作弊的心,但很多时候没处理好跟监考老师的沟通,稀里糊涂就违纪了。

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资料,必须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监考老师说可以开始答题之后,才能开始答题。监考老师说停止答题,所有人必须停止任何答题行为。

给大家看看违纪认定:

第一类: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类:作弊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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