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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政策

管理员 2019-07-22 转考免考

1)、在籍考生于上半年3月前,下半年9月前(具体时间以区(市)县招考办规定为准)向考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招考办提出课程免考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同的证明材料或不同的准考证号,应分别填写免试申请表),按规定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办理。

2)、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正本材料和材料的复印件。

根据免考生的不同情况,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已毕业的自考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或毕业生学籍卡(复印件)或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未毕业的自考生提供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当地招考办红印的考生学籍表;

外省转入考生提供转免考介绍(或证明)信(复印件);

非自考生出示毕业证、肄业证或退学证、原学校所学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或由教育部颁发的相应非学历证书。考生提供的的学籍档案或课程成绩的有效性的认定,以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材料为。材料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的原件复印件”(若学籍材料复印件有数张,则每张均应有考生的姓名或由复印单位盖章),加盖公章(红印),完善签名。

3、前置条件

1)、申请课程免考者应在免考地有一科以上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2)、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相同(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明内容相同。下同)、要求不低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

3)、省级及以上自考委明令可以免考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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